NEWS

集团资讯

首页 >新闻中心>集团资讯

集团资讯

关于做好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

发表于:2016-09-30 12:11:05 浏览人数:

杭经信联资源〔2016〕204号

 

各区、县(市)经信局、环保局、市场监管局、财政局,杭州经济开发区、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、环保局、市场监管局、财政局:

为规范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,确保工作和相关政策落到实处,根据省、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,现就做好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验收范围

2015年至2017年期间,淘汰改造容量在10蒸吨/小时(含)以下的,全部或部分使用煤炭、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、窑炉、熔炉、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。

二、验收标准

淘汰:本体拆除,或本体未拆除但对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、排烟、排污等装置进行去功能化拆除,使其丧失使用功能。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必须解体。

改造:改造后难以恢复燃用高污染燃料,并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和质检安全运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。

三、验收程序

(一)验收申请。企业(个人)完成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后,向乡镇(街道)提交申报验收材料,乡镇(街道)初审后,提交县(市、区)(含杭州经济开发区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,以下同)人民政府(管委会)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受理。

(二)现场验收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受理企业(个人)“五炉”验收申报材料后,应当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在的乡镇(街道)政府(办事处)进行现场验收,并出具验收意见。

(三)信息录入。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,将淘汰改造信息统一录入高污染燃料“五炉”信息系统。未通过验收的“五炉”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后续淘汰改造计划。

四、验收资料

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验收资料实行“一户一档”,具体包括:

1、验收表(参考表附后);

2、企业(个人)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,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件或个人身份证;

3、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涉及能评、环评等相关审批资料,或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特种设备范畴内的锅炉出具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》(明确锅炉是注销或改造);

4、原有锅炉铭牌照片和拆除改造前后照片。不能提供照片的,由所在乡镇(街道、开发区)政府(办事处)出具书面证明,说明淘汰改造的相关情况(型号、容量、方式等)。

5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五、验收时间

(一)201511日至2016630日之间完成淘汰改造的高污染小锅炉,应在20161010日之前完成验收,并将验收汇总表报市经信委、市财政局、市环保局、市市场监管局。

(二)201671日以后完成淘汰改造的高污染小锅炉,应在企业淘汰改造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。

六、分工安排

验收工作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高污染小锅炉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,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。其中,改造后使用天然气、电、成型生物质能源以外的其他非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,需经环保监测排放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,具体认定由环保部门负责;改造后是否符合安全运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鉴定、承压锅炉的容量折算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;承压锅炉以外锅(窑)炉容量折算由经信部门或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1、淘汰改造后的小锅炉后续监管由县(市、区)质监、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。

2、企业(个人)在高污染小锅炉淘汰改造验收通过后,仍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去功能化后擅自恢复使用功能的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,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依法收回,必要时采取停水、停电等措施。

 

市经信委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市环保局

 

 

市质监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市财政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98